法律分析:1,由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依次担任其监护人。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4,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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