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并没有关于执行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关于执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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