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选择适当的国际证券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是合理、有效的选择。在选择机构时需要考虑机构的规模、专业性、声誉等因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各方发行、买卖证券和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所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案件没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特定仲裁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者请求人民管辖。”
3.一些常见的国际证券纠纷解决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
总结:对于证券基金经济纠纷,选择适当的国际证券纠纷解决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在选择机构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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