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薪资总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计时薪资;
(2)计件薪资(包括计件超额薪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薪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资。
其中,计时薪资和计件薪资一般称为基本薪资。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正常劳动”的解释,最低薪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薪资构成不合理,基本薪资的比重过小,因此《最低薪资规章》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薪资的组成部分之外。
《最低薪资规章》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薪资组成之外:
(1)延长工作时间薪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除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因此,根据最低薪资的定义,《最低薪资规章》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薪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薪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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