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处于工伤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理应延续至工伤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与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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