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甲死亡后,遗留妻子某乙一人,某乙是精神病人,某甲的弟弟某丙主动承担了照顾乙的责任,和乙共同生活。后乙办理退休手续,但劳动部门不让丙领取乙的退休工资。丙要求居委会证明其监护人身份,但居委会不同意。丙准备向起诉要求确认其监护人身份,打算凭判决向劳动局领取乙的退休工资。请问:
1,这个程序对吗?2,确认之诉的诉状怎么写?有被告吗?麻烦专家给简单提供:一下格式。3,是否需要提交居委会不同意的证据?居委会就是不写没法提供啊。4,还有其他要注意的事情吗?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吗?(民法典以外的)
问题补充:
1、有残疾证。2、无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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