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十三年,同时还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对假释条件作了相应修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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