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向提起的,首先要确定管辖的,再向提交起诉书提起诉讼。
(一)立案审查
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立案侦查记录如何撤销
如果是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可以向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由审查后,下达民事裁定书,允许撤诉。例如“离婚”案件:由于我同被告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特向申请撤诉,请批准。
如果是治安案件,比如向派出所报了案,同样的,比如他人故意伤害你致伤,伤情不是很严重,一般为轻微伤或以下,他人已赔偿了你损失,你也原谅他人,就可以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书,由办案机关批准。
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不允许撤销案件,要提起公诉,但也可以写申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是不可以按照缺席判决的。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过审查证据不充分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以及被告人死亡的,应该要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经过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也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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