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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须要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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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立案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夫妻子女情况的证明;夫妻各方和共同的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和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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