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银行员工不能经商办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国家和总行的有关和规定,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有意欺骗上级;(三)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有擅自向地方、各级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和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违法行为;(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参予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十一)违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二)违反规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者参予经商、办企业以及其他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十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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