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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民诉中地域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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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地区管辖标准如下:1。被告住所地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人民均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3、两个以上人民均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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