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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管辖只规定了一审案件的管辖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 》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 人民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的案件管辖权都在。本法的特殊规定即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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