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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