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办理,但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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