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2)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