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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一个月了怎么还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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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一审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在正常情况下,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在受理的公诉案件后,至少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通知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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