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院长反应。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六个月结案,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开庭,你可以找院长反映;如果已经开过庭了,可以找法官问一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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