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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来源:纷纭教育


维权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是省高院。

二是向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一、省级做出土地征收批复死亡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土地征收批复的有效期是多久?

征地以后,连续三年对该地进行闲置,且没有实施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

相关法律: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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