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审批。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采购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或者经省级批准的省直接管理的县级(经省级批准)财政部门批准。
2、核准。采购人依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
3、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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