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可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已出资股东可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股东不可退股,只能通过转让退出,其他股东可要求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及影响因素
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及影响因素是一个关键的议题,涉及到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常见的方式包括按照注册资本的原出资额定价、按照市场估值定价、按照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定价等。影响股权定价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此外,投资者对于公司的认知和情感因素也可能对定价产生影响。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定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结语
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及影响因素是一个关键的议题,涉及到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常见的方式包括按照注册资本的原出资额定价、按照市场估值定价、按照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定价等。影响股权定价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此外,投资者对于公司的认知和情感因素也可能对定价产生影响。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定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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