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1、预算管理。如编制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2、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3、采购方式管理。如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
4、采购合同管理。如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等;
5、受理供应商投诉。等供应商提出投诉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等。
《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采购工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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