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过几年不受理

刑事案件过几年不受理

来源:纷纭教育


刑事诉讼超过追诉时效的就不受理案件,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要依据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确定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