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知道铁路相关法律法规
因为铁路属于司法类型所以规定条件如下: 一、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司法队伍管理没有理顺。
根据《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但目前全国多数铁路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的不同岗位,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
仅以北京铁路两级的来说,目前北京铁路两级是一个中院,个基层院,共有法警26名,其中法警兼有其他职称的有21名,兼职的岗位有会计、挡案员、司机、门位,有些法警目前还在办公室的编制中,由于兼职多,造成铁路的法警工作任务分散。目前有些铁路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的管理还没有落实双重领导。
司法队伍目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作为内设机构在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在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又不愿意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2、司法执法不规范。明确司法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
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司法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的从属、辅助的性质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二是法警职权和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司法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具有职权,但这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作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发生意外事件,法警不能主动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造成警务活动中的被动局面。 3、司法队伍用人不理想。
自从铁路法警队成立以来,各在对法警的使用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将法警作为司机使用,有的将法警当勤杂人员使用,加之铁路的司法当初都是从铁路一线工人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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