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含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案件受理
1、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机关。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2、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报告。
2、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予以配合的,由负责协调。
3、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进行协商。
处置善后
1、案发地省级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的时非法集资,他是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的,当然非法集资含义,它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并且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所进行的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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