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在人数和行为上有区别,但都是非法的。它们的共同点是通过外界获得资金。非法集资是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而非法融资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融资。非法融资的特点包括未经批准、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掩盖非法实质。非法集资也具有类似特点。应加强防范意识,避免受骗。
法律分析
一、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有区别吗?
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的最少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顾名思义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个人以上获得融资。
2、融资,泛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获得融资;
(二)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共同点:
1、无论集资或者融资都是通过外界获得资金;
2、两者皆属于非法;
(三)行为上的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5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5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一般泛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这类行为即属于非法融资的一种。
二、非法融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它们在人数和行为上都各有不一样的地方,因此可以根据这两点来区分它们的性质,而它们同时也有相同点,集资方式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错,让很多人上当受骗,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强防范意识,避免受骗。
结语
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在人数和行为上存在区别,但都属于非法行为。它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实质,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欺骗投资人,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这种行为多样化且交织复杂,容易让人上当受骗。因此,我们应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的受害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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