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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