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第二审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第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维持第一审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不需继续审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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