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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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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基于维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行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院判例,后经日本等地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法系行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维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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