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 准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平安监督、合同备案等手续,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2. 向施工单位供应经图审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施工用途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3.不明示或示意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4.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项目未阅历收合格不擅自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按规定准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准时整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依据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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