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自诉程序为: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开庭审理。
4、根据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5、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和解的,可撤回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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