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写明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
也就是说我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也有不结社的自由,有参加社团的自由也有不参加社团的自由。
除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只有一部1998年制定的行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例第一条美其名曰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制定条例,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不审批你还成立不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可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名不副实,不如改成《社会团体成立审批条例》。
有的人认为社会团体成立应当实行真正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因为审批制度就会使公民的结社自由成为空中楼阁,条例其他条款亦有很多对成立社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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