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和培养,简称。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机关无须经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已废除)
1、性质不同:是刑罚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需判决,由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场所主要是所。
5、适用期限不同: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
劳动改造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一种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国国内外常将与混淆,中国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美国司法机关也有让犯人从事强制工作,但是并不叫劳动改造。)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制度被依法废止。
而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处罚制度。除此之外,还存在性质、适用对象和使用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在读者最关心的法律方面,劳动改造是改造犯罪者,劳动教养是对可疑犯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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