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一、宅基地可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不可继承。农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但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实际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似乎可以继承,但实际上只是有条件的使用。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取得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把房子卖给村里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不愿出售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与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相比。
二、宅基地一户一宅多出来怎么办
1.自愿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还能获得一笔几万元不等的退出费用。
2.拆除处理
如果农民在村内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及时拆除的,或者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房屋的,多占宅基地上的房屋都会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的结果。
“拆旧建新”是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基本逻辑,一些村民寄希望于搬进新居后老房子能够继续保留,这是难以实现的。
3.缴费后有偿使用宅基地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对宅基地继续进行有偿使用。
4.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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