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行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规。依据现行的《行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规草案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审批”“报请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规的令载明该行规的施行日期”。
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行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十四条“行规草案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总理审批。”第十五条“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总理审定的行规,由发布,或者由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从名称上来看,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办公会议,未经过法定的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总理审批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发布,或者由批准、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规,现行行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行政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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