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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录音证据有效么

来源:纷纭教育


关于劳动仲裁中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其中第(四)条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证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被认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录音时,一方面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尽量提供辅助证据证明该录音。只有这样,录音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该证据的采纳有着严格的。

如果在诉讼中一方向提供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笔、电脑等,以证明录音的合法来源;

(2)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没有被删减或者篡改;

(3)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二、私闯民宅录音了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包括:

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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