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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外遇证据是可以很有效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对离婚案件的判离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外遇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何搜集外遇证据

(一)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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