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地方官职在每个朝代都不一样,一般可以根据朝代制度的特点来区分。在秦、汉时期行政区为郡,地方官职分别称为郡守和太守。隋、唐时期行政区为州,地方官职称为刺史。宋代行政区为州,地方官职称为知州,明、清行政区为府,地方官职称为知府。
在汉朝时期,地方上也设过州,将全国上下分为十几个州,这时候的州为监察区,派遣的去进行监管,称为刺史。
在古代时,地方的住房问题是不管的,即使赐予了土地农田,在退休后也要收归皇家,因此很多古代地方为了方便省事,都选择把家安在办公的衙署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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