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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纷纭教育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

一、预告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和要提供的材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6、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经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买受人身份证明需下列内容:

(1)买受人是自然人的,需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三、商品房预售怎么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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