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应有记录。
2.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3. 医疗机构使用的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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