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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来源:纷纭教育


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条件包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基金会设立的文件和章程。办理流程包括申请、窗口受理、审核和决定,最终取得登记证书。

法律分析

一、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办理材料

1.《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基金会设立的文件

3.章程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窗口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取得登记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基金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章程、捐赠协议、设立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选举结果等文件。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此,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结语

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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