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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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