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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