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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限是多久

来源:纷纭教育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间是60天,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同意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

法律分析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间是60天。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拓展延伸

《上海民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上海市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上海市民政部门备案。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场所、经费来源等事项,并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上海民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间是60天,而办理法律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登记管理。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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