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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制度》

来源:纷纭教育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制度》

篇一

一、历史背景

我国现行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

(一)改革前的会计体系

改革前我国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但因现行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不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二)实施会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资产负债“家底”,以及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2015年以来,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相继出台了《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储备物资等6项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为了加快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经反复研究和论证,决定以统一现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为目标,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出台《制度》,是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服务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我国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0号)》修订内容

2016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征求<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0号),面向和国家机关、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一并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和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意见。

《制度》修改过程中主要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有:

一是在总说明部分明确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规则;

二是合并了“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个科目内容,并且在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再单独建账,但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

三是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会计核算;

四是调整了净资产类科目设置及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

五是增加了“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六是完善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关于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

七是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简化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的内容,并将该表从主表移至附注;八是细化了报表附注的内容。

三、制度修订原则

(一)归并统一原则。

从行政事业单位通用或共性业务会计处理,以及单位财务报告信息和决算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出发,归并统一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继承创新原则。

立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现状,充分继承现行制度中合理的、共性的内容。同时,为满足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核算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体系设计上力求创新。另外,在相关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充分吸收2016年以来财政部印发的6项会计具体准则的创新与变化。

(三)充分协调原则。

《制度》依据会计法、预算法和《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在严格贯彻《改革方案》要求、着力实现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力求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务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要求保持协调。

(四)提升质量原则。

从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目标以及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出发,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核算内容和范围上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在财务会计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说明上力求内在一致,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报表设计及填表说明、附注披露中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五)务实简化原则。

考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基础、会计人员接受程度和当前改革所处的阶段,以及核算系统中引入财务会计内容带来的复杂性,在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和方法、计量标准、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和填制等方面,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

(六)适当借鉴原则。

在充分考虑我国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适当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及国外有关国家会计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重大变化与创新

《制度》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当前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发展方向,相对于现行制度有以下重大变化与创新:

(一)重构了会计核算模式。

《制度》按照《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

一是“双功能”。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二是“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记账”。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二是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反映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因核算基础和核算范围不同所产生的本年盈余数(即本期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与本年预算结余数(本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之间的差异,从而揭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

(二)统一了现行各项单位会计制度。

《制度》有机整合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

一是在科目设置、科目和报表项目说明方面,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

二是在核算内容方面,基本保留了现行各项制度中的通用业务和事项,同时根据改革需要增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共性业务和事项;

三是在会计方面,对同类业务尽可能作出同样的处理规定。

通过会计制度的统一,大大提高了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合并单位、部门财务报表和逐级汇总编制部门决算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

一是《制度》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着力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如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二是增加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要求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确认预计负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

三是在会计核算中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对于科学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本等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扩大了资产负债核算范围。

《制度》在现行制度基础上,扩大了资产负债的核算范围。除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增加有关往来账款的核算内容,

一是在资产方面,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受托代理资产的核算内容,以全面核算单位控制的各类资产;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以准确反映单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是在负债方面,增加了预计负债、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以全面反映单位所承担的现时义务。

此外,为了准确反映单位资产扣除负债之后的净资产状况,《制度》立足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净资产按照主要来源分类为累计盈余和专用基金,并根据净资产其他来源设置了权益法调整、无偿调拨净资产等会计科目。

资产负债核算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全面规范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家底”信息,为相关决策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五)改进了预算会计功能。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制度》对预算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在核算内容上,预算会计仅需核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一是在核算基础上,预算会计除按《预算法》要求的权责发生制事项外,均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有利于避免现在制度下存在的虚列预算收支的问题。

二是在核算范围上,为了体现新《预算法》的精神和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制度》将依法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均纳入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如增设了债务预算收入、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等。

调整完善后的预算会计,能够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准确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更加满足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的需要。

(六)整合了基建会计核算。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单位对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遵循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同时应将基建账相关数据按期并入单位“大账”。

《制度》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在充分吸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单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大大简化了单位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七)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

《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

一是预算会计报表由预算收入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组成,是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的基础。

二是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附注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其中,单位可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是《制度》针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提供了可参考的披露格式、要求按经济分类披露费用信息、要求披露本年预算结余和本年盈余的差异调节过程等。

调整完善后的报表体系,对于全面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提高部门、单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制度》在附录中采用列表方式,以《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

在举例说明时,对同一项业务或事项,在表格中列出财务会计分录的同时,平行列出相对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如果有)。通过对经济业务和事项举例说明,能够充分反映《制度》所要求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核算要求,便于会计人员学习和理解会计8要素的记账规则,也有利于单位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的开发或升级改造。

篇二

什么是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对财政收支的数目、性质、用途、关系和过程进行全面而准确地记录与整理的程序和方法,它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客观而直观的反映。

核算对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存在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实施时间

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背景及意义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

背景

《预算法》的要求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十九大报告背景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实施绩效管理就要从财务报告、财务数据来分析和控制,这也需要合适的会计制度。

现行制度难以准确反映机关家底

现行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资产负债“家底“,以及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会计信息可比性低

现行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致,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意义

提高数据完整性

会计制度实施,能够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

科学评价单位绩效

权责发生制核算,全面反映单位的运行费用和成本,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反映资产情况,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化解财务风险, 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规范会计行为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并行,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具体内容

“一套标准”

即建立一套统一、科学、规范的会计标准体系。

“两份报告”

即编制决算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

“三项制度”

即建立财务报告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公开制度、 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制度。

“四项措施”

即要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 完善决算报告制度、优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基本原则

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

坚持继承发展,注重改革创新

坚持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做好总体规划,稳妥有序推进

新会计制度十大亮点

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重塑单位会计要素

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指明“双分录”归属

详细核算跨期摊配费用

准确反映债券价值

细化资产项目

优化会计科目

取消基建会计

增设“资金结存”科目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殊说明的除外);

2.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核算模式

双功能: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

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

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

1.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

2.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2.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3.所有经济业务,只反映财务会计要素,只使用财务会计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会计要素、会计报表

会计的会计报表

1.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是单位经济业务的基本反映,也是供上级考核的基本依据;

2.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3.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4.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5.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制度衔接规定

20xx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xx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xx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篇三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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