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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防暑降温措施(物品发放)

来源:纷纭教育


高温防暑降温措施(物品发放)

第一、在福利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不论是发放实物还是发放现金,按照规定,均需并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发放实物计缴个税比较困难)。对外购置防暑降温物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如果企业将自产物品作为防暑降温物品发放给员工,需视同销售缴纳。

第二、在劳动保护费列支。满足三个条件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一是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非工作需要乱列名目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公司员工发放(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不得享受);三是特殊作业人群的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且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样,对外购置劳保用品或防暑降温物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如果是企业将自产物品作为防劳保用品或暑降温物品发放给员工,需视同销售缴纳。

第三、在工会经费列支。如果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且单独进行了工会经费的收支核算,可以工会慰问的形式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其相关的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列支,采购防暑降温物品皆以工会的名义进行,在工会的账目中进行支出核算。这种情况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总体来说,发放防暑降温(物品)费,应尽可能避免直接发放现金,最好采用发放实物的形式。虽然按照规定发放实物和现金都要计缴个税,但如果是集中批量采购实物,混合发放众人共享,类似于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棕子,如何计缴个税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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