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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