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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票的名称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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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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