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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