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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