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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不得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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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有房屋不可以转让:未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违反规定或利用超标准装修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下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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